這一概念的提出,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《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中: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,黨委負主體責任,紀委負監督責任,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?!?/span>
其后,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中央巡視組巡視匯報、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、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會等多個場合,習近平都多次提到“兩個責任”。
反腐敗斗爭中出現的一些情況,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深思。在這些問題中,除去人為的因素,制度的因素也不可忽視。在過去的理解中,抓黨風廉政,似乎應該是紀委的分內之事。因此,許多黨政機關的主官,就不同程度地出現了“重業務、輕黨建”的傾向。因此,強調“兩個責任”,就是通過責任追究扎緊制度籠子的一種做法。